关于<新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27:40
我是山东化工高级技校的一名外聘教师,已从事教育工作一年,但单位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保险什么的.新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单位一部分外聘教师在2007年12月底被通知签定合同,根据单位解释是根据平时表现分别签定了1年或2年的合同,说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签定合同的内容我就不说了,反正内容有很多漏洞,但是为了这份工作,大家都勉强签字了.剩下几个人,部分人被通知辞退,还有一小部分人(包括我)说是实施非全日制用工,我今天查了一下新劳动法才发现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内容,明显得.......我就想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除了换工作之外)对这个单位能起诉不?

好象单位钻了空子啊?

要看你的条件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